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21民初2203号
原告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的财产线索,故请求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266579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266579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53元,由申请人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福彪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