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21民初2203号之一
原告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川0121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266579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川0121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达成:被告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等291200元。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众能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57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福彪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