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69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批,系隆昌市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枭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旭。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
原告***诉被告***、四川枭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