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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湘行申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花溪欣苑小区商业5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尧,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原审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因被申请人***诉原审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邵阳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行终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在未查明申请人公司名称已变更的情况下,以邮政快递公司回执上注明的地址迁移不明为由以公告形式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导致申请人未参加一审庭审和提交相关证据,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是***的用工主体。三、一、二审判决认定***受伤时的地点和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烤火是满足自身必需生理需要的行为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广顺公司承建的隆回县虎形山乡虎形山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从事打混凝土工作,且是在该项目工地上发生烧伤事故。广顺公司在邵阳市人社局就***烧伤事故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时,对*序啟是该公司聘请的员工予以确认,其所属项目部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综上,足以认定广顺公司系***的用工单位。
广顺公司在其承包项目的工地上为被聘请的人员提供早、中、晚餐。***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到工地供餐地点等待早餐的过程中,因天气寒冷,便和其他工友一块烤火。***等待早餐的时间和场所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烤火的行为属于为了满足自身必需生理需要的行为,一、二审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顺公司送达本案相关文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广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广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潘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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