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洞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洞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巩背村大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329325062H。
法定代表人:杨贤勇,该搅拌站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花溪欣苑小区商业5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95469560B。
法定代表人姜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洞口县洞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被执行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账号8201********、82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4405********、4405********、4305********、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1305888013000640926、4313058880130001857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90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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