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顺畅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1025号
申请人:洞口县顺畅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洞绥路(鳌头幼儿园斜对面)。
经营者:周延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孟君,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花溪欣苑小区商业5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阳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洞口县顺畅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洞口县顺畅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175万元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即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906********)。申请人洞口县顺畅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洞口县顺畅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小柏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赛花
书 记 员 胡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