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真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花溪欣苑小区商业5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阳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林,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莎,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真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182号创汇商务中心G-51地块S4栋2103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
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真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959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限额544959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真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9590元,如账户上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真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应冻结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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