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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民终127号
上诉人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魏 星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