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10397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男,系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大连东晨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荣海制药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刘屹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晨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大连东晨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7.5元,保全费1250元,合计5027.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