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81民初1109号 原告: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FQH75P,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滨河大道18号南门商苑12号楼第一层1-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19元(按年利率5.55%自2022年1月1日算至2022年5月31日,此后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基数7万元,年利率5.55%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广告发布、设计、制作、印刷、维修、营销及策划服务;电子屏、灯笼、装饰材料销售、装修工程的公司,原营业执照系红叶广告公司,后改名为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因需多次找到原告洽谈广告制作事宜,2012年1月起到2018年12月止,原告应被告要求制作广告,经结算广告制作费合计166,236元,被告已付9万元,尚欠73,266元。2021年2月11日,经双方协商确定剩余款项为7万元,被告出具7万元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年底付清。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 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广告发布、设计、制作、印刷、维修、营销及策划服务;电子屏、灯笼、装饰材料销售、装修工程的公司,原营业执照系红叶广告公司,后改名为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012年1月起到2018年12月止,原告应被告***要求制作广告,经结算广告制作费合计166,236元,被告已付9万元,尚欠73,266元。2021年2月11日,经双方协商确定剩余款项为7万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年底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2022年7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被告***要求制作广告,被告理应支付制作费用,被告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制作费用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德兴市绿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19元(按年利率5.55%自2022年1月1日算至2022年5月31日,此后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55%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