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43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涿州市。

被告:国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大马庄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62737P。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国鹏磊,高亚楠,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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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