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43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涿州市。
被告:国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大马庄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62737P。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国鹏磊,高亚楠,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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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