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旺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保旺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秦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江苏保旺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星火路9号A座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钟丹东,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林,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原,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91号210室。
委托代理人徐雷,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诉被告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德林、高原,被告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11年9月前向原告归还欠款545万元整,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不能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45万元。
被告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称欠款系真实,只是没有钱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与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借款计人民币545万元,现对上述还款达成如下协议,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1年9月前向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归还全部欠款即人民币545万元,逾期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利息;原借条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在审理中原告提供2011年6月8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打款215万元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的银行单;2011年6月24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打款100万元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的银行单;2011年6月27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打款100万元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的银行单;2011年6月27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打款20万元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的银行单,2011年6月27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打款10万元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的银行单;2011年6月29日,保旺达软件技术公司划款100万元到保旺达信息产业公司的银行单。
以上有还款协议、银行打款单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借款人应该返还依无效合同确定的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还款协议,且有银行打款单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数额对应的具体资金流向情况,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苏保旺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45万元。
本案诉讼费499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499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杨清珠
人民陪审员  郭斯尔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
书 记 员  黄子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