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3民初26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南坡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0668133U。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西侧科技六路以南西安绿色家园住宅小区3幢30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929476。

法定代表人:伍周,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宝鸡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做出(2020)陕030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90474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本院已于2020年4月23日调解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4746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