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民初196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仁村乡洋渔塘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281973********。 被告: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以东金水路以北**世界城H地块环球广场1幢1**6层10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05479294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7月22日以“经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将所欠工资履行清楚,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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