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202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原名称为哈密地区农业企业联合会),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哈密市中山北路电信公司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2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800元、违约金40450元、支付律师费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6.88元、公告费320元,以上合计216826.88元。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负担申请执行费315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申请执行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我院干警前往哈密市农业局、民政局查询了该企业的登记情况,通过调查登记信息、实地走访等形式找到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所在地址,经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当地法院核实,***作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有多起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受偿的金额为216826.88元,未受偿216826.88元;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3152.40元及负担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利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哈密市农业企业联合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