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3181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308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中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