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1704号
原告:黔西南州星慧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双峰街道茶林社区民族文化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J4M2K3J。
法定代表人:邵兴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兴义大道印象兴义5栋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T9U0D。
法定代表人:陈锦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住所地:贞丰县永丰街道办南环路凌云楼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H2G6F9H。
负责人:吕辅兵。
本院在审理黔西南州星慧照明有限公司与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星慧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星慧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南州星慧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洪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雷
书 记 员 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