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717号中国华录大厦12F。
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乐业街1号310室。
本院在执行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与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6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9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绍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