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7号华录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力。
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5号曼哈顿大厦A座37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
本院在执行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与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沪仲裁案字第068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