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7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7号华录大厦12层。
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05822-1,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5号曼哈顿大厦A座3702室。
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与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仲裁案字第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