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知)初字第9291号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晔,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焱,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5层15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7号。
负责人李丕,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尘,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搜狐公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天津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录天维公司)、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张冬、人民陪审员李莲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炎以及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尘、谢少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共同起诉称:二原告是搜狐视频网站(http://tv.sohu.com)的共同合法经营者,其中原告飞狐天津公司是该网站所有页面内容的版权方,原告北京搜狐公司是该网站的运营方即相关视听许可的许可单位和网站运营单位。二原告通过搜狐视频网站及其客户端向最终用户提供各类影视剧节目的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同时面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发布服务,为最终用户提供“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体验模式。经原告飞狐天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公证证实,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是猫范网站(www.morefun.tv)的权利人,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是猫范网站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二被告提供的MoreFunTVHTPC正式版、HTPC尝鲜版以及猫范Android版(适用于手机、平板、机顶盒)等MoreFunTV系列软件,聚合了大量搜狐视频网站上的影视剧节目及内容。二被告共同经营猫范网站和发布上述软件,在利用上述软件客户端在线播放搜狐视频网站节目内容的同时,使上述软件客户端播放界面与搜狐视频网站的播放界面不一致,并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出现的相关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内容推荐以及评论等内容。二原告认为二被告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方面直接为第三方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另一方面把搜狐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所应有的网络用户访问量转到二被告经营的网站,并把二原告预期的广告收益化为零,进而提升二被告的市场知名度和网络用户访问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二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针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未经二原告授权或许可通过上述软件客户端提供搜狐视频网站影视剧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替换搜狐视频网站的播放页面以及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相关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内容推荐以及评论等内容;2、在网站(tv.sohu.com、www.hualu.TV、www.morefun.tv、www.hualu.com.cn)首页以及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公开声明三天,承诺不再以类似方式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权利,并消除影响;3、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4、赔偿二原告诉讼合理开支5.9万元人民币;5、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二被告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开发的MoreFunTV系列软件旨在为最终用户提供网络视频的入口或链接,以便用户在自己的终端设备能够方便快捷的接入网络视频,无论是二被告或者猫范系列软件都不为用户提供视频内容或视频内容的在线播放,而二原告涉案业务系为网络视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上述二者的业务内容不同,不存在交叉关系,因此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所以谈不上不正当竞争;二被告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二被告的软件接入的视频均被注明了来源,二被告从没有宣称所链接视频为二被告自行提供,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的行为,也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原告主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次,二被告所开发的MoreFunTV系列软件是基于开源项目,广告屏蔽功能属于源代码功能之一,此项技术具有中立性,能够使网络终端用户免予弹窗广告的困扰,是技术发展趋势,法律不应阻挠其发展。二被告在集成该源代码时不可能预知该技术各种可能的使用方式,即使终端用户利用此项技术从事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认定是二被告实施了帮助或教唆行为;二被告并未针对二原告进行不正当宣传。二被告的猫范系列软件只是为最终用户提供各种网络视频的入口或链接,与原告服务内容不同,二被告没有也无须通过专门针对“搜狐视频”的不正当宣传来提升知名度及用户量。二被告的宣传均是根据自身的服务内容及范围进行的正当宣传。综上所述,二被告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亦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二被告MoreFunTV系列软件丝毫没有损害原告的商誉,二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三、二被告未从MoreFunTV系列软件中获取任何利益,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因MoreFunTV系列软件受到任何损失,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四、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合理开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诉讼中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共同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首页截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附页)》、《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分别系“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的合法经营者和内容版权人,共同经营该网站;
证据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3号公证书,证明“www.morefun.tv”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及MoreFunTV软件的研发者为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
证据3、(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0号公证书,证明在线购买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ThinkPadS230U超极本电脑以及联想(Lenovo)LenoveS50007英寸平板电脑的事实;
证据4、(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6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证明操作已安装“猫范TV”软件的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通过电视终端在线播放来源于“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的多部影视剧集的事实,以及播放过程中并未出现搜狐视频网站相关剧集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的事实;
证据5、(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证明操作已安装“猫范安卓TV版”软件的联想(Lenovo)LenoveS50007英寸平板电脑,在线播放来源于“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的多部影视剧集的事实,以及播放过程中并未出现搜狐视频网站相关剧集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的事实;
证据6、(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8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证明使用笔记本电脑(LenovoThinkPadS230u)下载安装运行“HTPC正式版”,在线播放来源于“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的多部影视剧集的事实,以及播放过程中并未出现搜狐视频网站相关剧集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的事实;
证据7、(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证明操作笔记本电脑(LenovoThinkPadS230u)进入搜狐视频网站,在线播放该网站中的多部影视剧集的事实,以及播放过程中出现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的事实;
证据8、(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4号公证书,证明MoreFunTV系列软件应用在华录电视电脑、遥控器、安卓机顶盒等产品;
证据9、公证费发票7张,证明二原告为涉案七份公证书共计支付公证费9000元;
证据10、律师代理费发票1张,证明二原告为本案诉讼共计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1至10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并承认二原告公证在线播放的影视剧集内容,均来源于“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且在播放过程中屏蔽了“tv.sohu.com”搜狐视频网站播放相关剧集时出现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
针对上述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内容,由于二被告对于二原告的证据1至10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根据对二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搜狐视频网站(域名为tv.sohu.com)首页显示“Copyright?2014Sohu.comInc.AllRightsReserved.飞狐天津公司版权所有”。
2014年2月2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京ICP证030367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主要载明“经营单位名称:北京搜狐公司;业务种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2014年6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0108259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中主要载明“开办单位:北京搜狐公司;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等;有限期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附页)》,其中主要载明“业务名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类别: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一页;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网站名称:搜狐网;播出名称:搜狐视频;网站域名:www.sohu.com;接收终端:计算机;传输网络:国际互联网:传播范围:全国”。
2014年6月23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台式电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操作电脑连接互联网络,登录“京东商城”,在线分别购买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ThinkPadS230U超极本电脑以及联想(Lenovo)LenoveS50007英寸平板电脑各一台。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0号公证书。
2014年7月3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公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LenovoThinkPadS230u)连接互联网络,登录“www.morefun.tv”网站,在“HTPC正式版”中下载安装软件“猫范2013版(V1.0.400)”;打开“MoreFunTV”,点击“影视”,点击“电视剧”,在“搜狐”频道中依次点击播放“金玉良缘”、“步步惊情”、“幸福爱人”、“刀影”、“加油爱人”、“屌丝男士第3季”的随机集数;点击“综艺”,点击播放“超级演说家第2季”的随机集数;点击“动漫”,点击播放“七龙珠”的随机集数;点击“电视剧”,搜索“屌丝男士”并点击播放“屌丝男士第1季”、“屌丝男士第2季”的随机集数;搜索“心术”并播放随机集数。在播放影视剧集前,均显示影视剧集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深度链接网址,直接播放以上影视剧集内容,在画面左上角均显示“搜狐视频tv.sohu.com”水印信息,在画面上方均显示影视剧集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深度链接网址,在播放过程中未出现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3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8号公证书。
2014年7月3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公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LenovoThinkPadS230u)连接互联网络,登录“搜狐视频”网站,点击“电视剧”,点击“排行榜”中的“每月”,依次点击播放“幸福爱人”的随机集数,搜索“加油爱人”、“步步惊情”、“金玉良缘”并播放随机集数;点击“排行榜”下的“全部”,依次点击播放“刀影”的随机集数;复制“刀影”第31集的播放地址,在浏览器另一页面的地址栏中粘贴,点击进入;点击播放“屌丝男士第三季”、“金玉良缘”的随机集数;在“内地.排行榜”下点击“全部”,点击播放“心术”的随机集数;返回“tv.sohu.com”首页,点击“综艺”,点击播放“超级演说家(第二季)”的随机期数;复制“超级演说家”第10期的播放地址,在浏览器另一页面的地址栏中粘贴,点击进入。在网页播放影视剧集前,均强制显示时长几十秒至十几秒的广告画面,在播放影视剧集画面左上角均显示“搜狐视频tv.sohu.com”的水印信息,在播放过程暂停亦会出现广告画面,在播放页面下方显示相关影视剧集的推荐、评论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3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9号公证书。
2014年7月4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公证购买的平板电脑(LenovoS5000-H)连接互联网络,登录“www.morefun.tv”网站,下载安装软件“猫范安卓TV版”;打开“MoreFunTV”,点击“影视”,点击“电视剧”,在“搜狐”频道中依次点击播放“刀影”、“幸福爱人”、“加油爱人”、“步步惊情”、“金玉良缘”的随机集数;搜索“屌丝男士”,点击播放“屌丝男士第一季”、“屌丝男士第二季”、“屌丝男士第三季”的随机集数;搜索“心术”,点击播放“心术”的随机集数;返回首页,点击“综艺”,搜索“超级演说家”并播放随机集数;返回首页,点击“动漫”,搜索“七龙珠”并播放随机集数。在播放影视剧集前,均显示影视剧集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深度链接网址,均弹出对话框提示用户“是否进行原网页播放”,均选择“否”,直接播放以上影视剧集内容,在画面左上角均显示“搜狐视频tv.sohu.com”水印信息,在画面上方均显示影视剧集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深度链接网址,在播放过程中未出现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3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0号公证书。
2014年7月9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公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LenovoThinkPadS230u)连接互联网络,登录“www.morefun.tv”网站,下载软件“猫范安卓TV版”到已格式化的U盘;安装公证购买的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并连接至公证处电视,操作“恢复出厂设置”,将U盘连接至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并安装软件“猫范安卓TV版”至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中;操作迪优美特(Diyomate)K10安卓智能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器连接互联网络,打开“MoreFunTV”,点击“影视”,点击“电视剧”,点击“大陆”,在“搜狐”频道中依次点击播放“步步惊情”、“金玉良缘”、“屌丝男士第三季”、“金玉满堂”、“极品女士第二季”、“今夜天使降临”、“战雷”、“刀影”、“幸福爱人”、“加油爱人”、“全部”、“刀影”、“幸福爱人”、“加油爱人”、“屌丝男士第2季”的随机集数;搜索并播放“心术”、“心术”、“屌丝男士第1季”的随机集数。在播放影视剧集前,均显示影视剧集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深度链接网址,均弹出对话框提示用户“是否进行原网页播放”,均选择“否”,直接播放以上影视剧集内容,在画面左上角均显示“搜狐视频tv.sohu.com”水印信息,在画面上方均显示影视剧集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深度链接网址,在播放过程中未出现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推荐、评论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3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6号公证书。
2014年7月14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台式电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操作电脑连接互联网络,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morefun.tv”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登录“www.morefun.tv”网站,网站页面下方显示“Copyright2008-2014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在页面中显示“猫范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到目前为止已经长期稳定运行。一直保持着稳定在线。每天同步更新各大主流视频网站”,在“关于我们”页面中显示“北京华录天维公司自主研发的数字家庭智能多业务系统(ITVi云端平台+终端软件MoreFunTV)”。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3号公证书。
2014年9月2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台式电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操作电脑连接互联网络,登录“www.morefun.tv”网站,点击“产品中心”,在“猫范Windows版”网页中显示“猫范家庭媒体中心”、“全网聚合优酷、土豆、搜狐、新浪、乐视、腾讯、爱奇艺、PPS…各大主流视频网站资源,给你更多好看。”;在“HTPC”网页中显示“华录电视电脑”的产品信息;在“遥控器”网页中显示“猫范体感遥控器”的产品信息;在“猫范安卓TV版”网页中显示“安卓机顶盒”、“没有广告更畅快”、“全网精选聚合优酷、土豆、腾讯、搜狐、爱奇艺等各大视频网站的电影、电视、连续剧、综艺等内容”;点击“MoreFunTV猫范安卓版简介,附下载地址【更新10-31】”并下载安装“猫范2013版”,显示“华录天维MoreFunTV(猫范)媒体中心软件服务条款”全部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4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4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2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支付上述公证书的公证费共计9000元。
2014年11月3日,原告飞狐天津公司向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支付民事代理费50000元。
庭审中,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认可MoreFunTV系列软件开发运营方系北京华录天维公司,“www.morefun.tv”网站运营方系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认可经公证播放的影视剧集内容系互联网用户操作MoreFunTV系列软件的搜索链接功能深度链接自搜狐视频网站相关影视剧集后,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的视频播放功能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且仅对MoreFunTV系列软件屏蔽公证播放影视剧集的广告、推荐、评论内容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亦认可公证播放的影视剧集内容系来自于搜狐视频网站。
另查,MoreFunTV系列软件包括三个软件版本,即PC版、Android版和TV版。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搜狐视频网站(域名为tv.sohu.com)首页显示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附页)》、《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能够证明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分别系搜狐视频网站的合法经营者和内容版权人,共同经营该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视频在线点播服务。另根据(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83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能够证明“www.morefun.tv”网站的主办单位系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而MoreFunTV系列软件的研发提供系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故本院认定二被告共同经营“www.morefun.tv”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MoreFunTV系列软件各个版本的下载安装及维护服务。本院认为,虽然二原告从事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与二被告从事的通过“www.morefun.tv”网站提供MoreFunTV系列软件各个版本的下载安装及维护等经营行为之间,两者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对于经营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以此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而是要从双方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两方面考虑。就经营范围而言,双方均从事互联网服务工作,双方服务的对象均为网络用户,且MoreFunTV系列软件具有的深度链接搜狐视频网站中影视剧集且对网站推送的广告、推荐、评论予以屏蔽功能,可能导致网络用户通过下载MoreFunTV系列软件产品来观看搜狐视频网站提供的影视剧集,而不再登陆原网站,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
二、原告经营模式具有合法利益。
本案中,二原告购买片源后通过支付运营成本而提供加载广告的各类免费视频节目吸引互联网用户的在线访问,而互联网用户则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视频节目以满足学习、娱乐、欣赏等需求,广告主则因互联网用户观看加载广告而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二原告再从广告主处取得收益弥补其经营成本。在经营过程中,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使网站经营者、互联网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运营模式被市场普遍接受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商业经营模式。因此,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故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对共同经营的搜狐视频网站提供“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三、二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认为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提供搜狐视频网站影视剧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二是替换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的行为,三是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相关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内容推荐以及评论等内容的行为。
根据(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8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9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0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6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以及原被告的庭审自认内容,能够证明MoreFunTV系列软件连接互联网络后,根据互联网用户操作软件的搜索链接功能,深度链接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相关影视剧集后,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的视频播放功能而提供相关影视剧集的在线播放服务,且在播放过程中会屏蔽相关影视剧集的广告、推荐、评论内容的事实。据此,鉴于二原告共同经营的搜狐视频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支出相应成本,且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包括影视剧集在内的视频节目中有相当比例需要支付版权费用购买,因此,二原告显然并无义务在用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其免费提供视频,否则,其正常经营活动将难以维系。在“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下,二原告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商的收入,而片头和暂停广告被屏蔽后,二原告的广告收入必然会受到实质影响,进而直接影响二原告的经营活动。因此,广告收益是支撑视频网站正常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且“免费视频+广告”的播放方式不会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替换屏蔽广告的行为,看似提升了用户体验效果,实际上会使广告主投放的广告无法产生预期效益,继而导致视频网站的利益受损,最终可能损害到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因此,二被告对MoreFunTV系列软件的研发及提供行为与广告被屏蔽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在客观上造成了破坏二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对此,应认定二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另鉴于MoreFunTV系列软件所具有的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可能会使搜狐视频网站用户选择使用安装MoreFunTV系列软件的产品,使用MoreFunTV系列软件的产品的用户量亦会相应增加,属于损害二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综上,二被告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的行为,既构成对二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破坏,亦属于不当利用二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授权或许可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客户端提供搜狐视频网站影视剧集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适用关系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行为规制法的范畴,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制止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其他经营主体、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法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也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但并不包括《著作权法》等专门立法已经予以保护的领域。对于著作权等已被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提供补充的保护作用,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调整。因此,本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及是否侵害在线播放影视剧集节目权利人的问题,属于《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具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前提要件,故本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内容,二原告关于二被告停止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客户端提供搜狐视频网站影视剧集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如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或其他法定权利,可另行提起诉讼。
另根据(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6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60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8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55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公证内容,能够证明在操作MoreFunTV系列软件在线播放搜狐视频网站相关剧集的过程中,需要点击“搜狐”选项,再选择项下的相关影视剧集进行在线播放;在播放过程中画面上方会显示相关影视剧集视频来自搜狐视频网站的网址以及“搜狐视频tv.sohu.com”的水印内容,MoreFunTV系列软件播放的画面内容与搜狐视频网站网页播放画面一致,故本院认为通过二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实MoreFunTV系列软件播放器替换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的行为,会使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亦未证实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本案中,二原告未就二被告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客户端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推荐内容以及评论等内容的行为,提交证据证实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上述行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
关于赔偿请求,由于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视频广告价值、数量以及被MoreFunTV系列软件屏蔽期间收益受损等情况以及二被告的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MoreFunTV系列软件的市场范围、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对于二原告提出的1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对于诉讼合理支出部分,二原告提交相关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鉴于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故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通过MoreFunTV系列软件拦截和屏蔽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五万九千元,共计三十万九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共同负担四千三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岭
代理审判员 张 冬
人民陪审员 李莲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