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03民初266号
原告: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7号华录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岗,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乐业街1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海海,女,1979年7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怡宁,女,1990年5月2日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海海、张怡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5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具体起算时间及金额如下: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274000的日0.1%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274000的日0.1%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137000元的日0.1%计算;截止目前,约22385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编号HLKJ—2016XS049),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灾备中心IT设备”,总价款685000元,原告交货、安装调试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如下货款:2017年11月1日前应支付274000元,2018年1月1日前应支付274000元,2018年3月1日前应支付137000元。依据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每日按照逾期额的0.1%承担违约金。经催告,被告迟迟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现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同意付款,但是具体金额需要回去向领导请示。违约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灾备中心IT设备采购项目(通用服务器),数量5台。送货上门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时间是合同签订后五个日历日内。合同金额685000元,本价格含设备款、运费、安装费、两年原厂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相关税金。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款项的支付以系统整体通过最终用户方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若整体验收合格,则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40%,2018年1月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40%,2018年3月支付剩余20%。如甲方不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每迟1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应支付而未支付合同金额的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格等提供了设备。2016年10月2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出具了《系统/设备验收报告》,记载: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运行良好。2018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债权确认及还款计划(农商行IT设备)》,记载:2016年8月20日你我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总价款685000元。你方按合同约定于8月25日交货,我方最终用户(大连农村商业银行)收货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后,2016年10月24日系统整体通过了最终用户的竣工验收,确认合格。我方依约应支付如下货款:2017年11月1日前应支付274000元,2018年1月1日前应支付274000元,2018年3月1日前应支付137000元。我方现出具还款计划如下:2018年11月底前支付你方全部货款685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债权确认及还款计划、货物签收单、设备验货验收合格单、系统设备验收报告及附属验收清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了设备,已经被告及最终用户验收合格,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虽然出具了还款计划,仍未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还按照日0.1%主张违约金,截止起诉之前,金额已经达到223858元。对此,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是日0.1%,但亦同时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即34250元(685000×5%),故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中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支持;超出合同标准的,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设备款6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4250元;
二、驳回原告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由被告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