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2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1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水富县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中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6227360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昭阳区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水塘坝机场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7535830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水富县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昭阳区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现有其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时的代收人**的证言作为新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结算并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事实不清。申请人领取保修金时注明工程款支付完毕,并不包含全部工程款。三、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且申请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不同意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属程序违法。四、原审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生效并施行的情况下,不使用新法作出裁判,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旧法作出裁判,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系华南公司承建的钻石花园小区项目部负责人,与***在该项目中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华南公司承担的事实清楚,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正确。二、原审判决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已超过2年,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华南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称2015年10月19日由**转交通知给华南公司,**是昭通大山地毯厂的工人,与华南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转交过通知给华南公司,更无权代表华南公司实施任何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恒基公司答辩称,一、***的起诉时间已严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二、恒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钻石花园住宅楼一幢系由恒基公司发包给华南公司承建,华南公司再分包给***,恒基公司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三、***主**基公司、华南公司差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恒基公司将其开发的钻石花园小区项目发包给华南公司承建,同年11月10日,***代表华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南公司将钻石花园小区项目1幢的工程分包给申请人修建,合同价款为8893500元。2008年12月8日,钻石花园小区项目住宅楼1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在收取防水保修金58406元的领条中注明所属保修金及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华南公司至此共支付申请人工程款9411596元。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认为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款没有结算。原审法院关于申请人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的证人证言,因**并非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且其证言不能证实其已将通知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亦称从未收到该通知,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发出的通知已经送达被申请人,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申请人丧失胜诉权。申请人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是为证明被申请人差欠其工程款,并没有证明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据此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证,对其进行工程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程序合法。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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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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