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998号
原告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马世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恒丰,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能,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冲,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跃,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昊,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15日,其向被告支付10万元委托被告办理其公司的相关资质,但被告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相关的委托事项。其经多次催要被告返还该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费用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赔该笔费用自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