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2单元21层22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红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景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委托合同关系,申请人并非专业办证人员或机构,其捎带办证的行为完全属于好意施惠,申请人既未收取被申请人额外费用亦未从中获利。二、被申请人主张支付的10万元为办理装修资质的费用不属实。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所提资质系装修资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被申请人向其出具的办证人员的申请书来看,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所强调的资质应为人员资质而非装修资质。三、二审法院在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酌情认定申请人应当退还被申请人8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将10万元交给申请人,让其办理资质。双方对于办理资质的内容有争议,申请人主张系办理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被申请人主张系办理公司的装修资质。后申请人办理了59人的资格证书,被申请人仅认可其中部分人员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至今未交付被申请人。关于已经办理的资格证书的实际花费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仅口头称其已将10万元花费完毕。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8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倩倩

审判员  张树禄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