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合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2855号
原告:陕西合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伟,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合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由原告陕西合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