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608号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比克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iv>
法定代表人:李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安达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博安达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博安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2元(原告深圳博安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411元,由原告深圳博安达公司负担。其余9411元,退还原告深圳博安达公司。
审判长*晶
审判员***
审判员*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