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吉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2民初972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乔,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秋莉,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盛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杨波,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学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