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7720号之二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8号3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72.5元,由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