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3489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6元,减半收取4778元由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4778元退还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