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25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工作。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馨**都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3345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侯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 侯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