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25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工作。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馨**都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3345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侯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 侯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