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611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馨**都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