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611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馨**都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