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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亿森塑胶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29民初956号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亿森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179号春海堂商住楼1层02店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7975706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普洞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2HQ8C7D。 负责人:***。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19幢(泉州商会大厦)二十七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XT6W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亿森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森贸易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森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和**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森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支付货款71,921.77元,并以71,921.7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义务;3.案件诉讼费用由**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日,亿森贸易公司与**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签订了PVC管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因泰宁县畜禽屠宰加工及冷链工厂标准化建设项目工程需要向亿森贸易公司采购PVC管材,总价款121,921.77元。合同签订后,亿森贸易公司向**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仅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71,921.77元于2022年9月2日经**建设公司确认。**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系**建设公司的分公司,应对**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和**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系**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20年3月1日,**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与亿森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PVC管材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品牌、型号、规格、单价、数量,合计金额121,921.77元;结算完毕,**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付清货款,不按规定时间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做违约金支付到付清款项那天为止等内容。同年5月21日起至7月20日止,亿森贸易公司按**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要求分批供货,**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亿森贸易公司支付了货款5万元。2022年9月2日,**建设公司在亿森贸易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上**,确认实际欠款71,921.77元。 本院认为,**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与亿森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亿森贸易公司已依约向**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提供的PVC管件,但**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建设公司亦确认实际欠款71,921.77元,故亿森贸易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1,921.7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亿森贸易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从起诉之日(2022年10月8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是**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建设公司承担,亿森贸易公司要求**建设公司对**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建设公司泰宁分公司和**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亿森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921.77元。 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亿森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921.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计7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19元,由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 审判员  陈更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后答疑提示】 您对本案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泰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号),或登入泰宁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com/index.php?m=phdy,或拨打判后答疑热线0598-783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