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闽0181强清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闽0181强清1号2018年2月23日,本院根据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受理
申请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清(中闽)飘香油脂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福清市飘香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福清(中闽)飘香油脂有限公司清算组,***为
负责人。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和股东的监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责如下:(一)接管被
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管理和处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