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造船厂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庆,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75元、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为11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