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船国际有限公司

某某、广船国际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2民初352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启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懿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上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麦应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魏浩翰
书 记 员 谢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