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765号
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西海岸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2305L。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军,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软件园路1号会展中心十层一单元、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66729570。
法定代表人:任菁倩。
被申请人: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栋第12层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1826508P。
法定代表人:任菁倩。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53071.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PZDM201944030000000933《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53071.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