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河南杰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7006-2号
原告河南杰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47AQP560
法定代表人何书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1826508P
法定代表人任菁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6MB1562419F
负责人喻志蛟,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杰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就合同纠纷之争议解决已书面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案涉纠纷的工程为弱电安装项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提出的双方已经书面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对抗专属管辖原则,因潢川县作为该案涉工程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