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河南合纵连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7007-1号
原告河南合纵连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45PP5H48
法定代表人季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1826508P
法定代表人任菁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6MB1562419F
负责人喻志蛟,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合纵连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合纵连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在被告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得的工程款1358118元,并请求被告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停止向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2994115041320210000060号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合纵连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自愿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在被告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得的工程款1358118元,且被告潢川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暂停向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余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