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街道**新**白领尊邸**。
法定代表人:宋刚。
被执行人:成都兴川文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世界贸易中心******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成仲裁字第561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兴川文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保险、证券等部门财产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无登记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动产、设施设备、到期债权、收入等情况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其它财产和线索。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将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情况及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本案执行标为本金7399854元及利息(按照生效仲裁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费59155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扣除在首次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支付的1604561.37元剩余的款项及利息(按照生效的仲裁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成都兴川文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方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黄 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