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新2号白领尊邸13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刚,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汤卫东,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第三人:夏鹏,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第三人:明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25楼11-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汤卫东、夏鹏、明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云平

审判员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