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新2号白领尊邸13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刚,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汤卫东,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第三人:夏鹏,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第三人:明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25楼11-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汤卫东、夏鹏、明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云平
审判员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