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勤,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新2号白领尊邸13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刚,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