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勤,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新2号白领尊邸13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刚,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