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2178号
原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2号新2号白领尊邸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3462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617号东和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3324712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原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时代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经原告四川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龚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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