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

某某、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81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漳公路边一、二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2969152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闽088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应向***偿还3033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4日,***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请求协议履行期间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并以***个人进行连带担保。
本院认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8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亚平
代理审判员曾志娇
代理审判员卢炎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