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执异3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漳公路边一、二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296915206。
法定代表人:***。
案外人:***,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恒鸿发花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 芳
书 记 员 俞蔓雅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