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希格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54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希格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施工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共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的标的为教学设备,虽然包含安装调试,但仍未超出买卖合同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辩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专属管辖的主张不成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位于沭阳县,故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贵州希格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仲裁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