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保全人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被保全人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251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工业园北区。
被保全人: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安传媒大厦北楼19层1902号。
被保全人: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新经济产业园1号楼3层309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