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580号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用名:辉腾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安传媒大厦北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泉。
被告: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西北村海岱大酒店对过。
法定代表人:郑华。
第三人: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迎曦大街东51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洪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晓
书 记 员 吴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