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6441号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祁军,董事长。
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安传媒大厦北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邹杰,总经理。
被告: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西北村海岱大酒店对过。
法定代表人:邹杰,总经理。
第三人: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临邑县迎曦大街东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