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281号
申请人: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38857J,住所地沭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在100000元以内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